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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垃圾场远离市区的《公告》 已办结

2019-01-28 10:49:40

(建议)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大武口区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行为,保障文明城市成果,给市民更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部令,以下简称《规定》)、《环保法》、《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等,现将大武口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石嘴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实地勘察划定,在110国道与301省道交叉红绿路口(原农指收费站)往西约300米处采沙坑范围内设定大武口建筑垃圾弃置场1个,原潮湖沙场内建筑垃圾弃置场距市区过近影响周边环境,现停止使用。 二、凡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单位、各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必须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后,运至定点建筑垃圾弃置场内倾倒,否则,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生活、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弃置场,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垃圾时,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拉运车辆必须严覆蓬布,不得丢弃、遗撒,不得超出标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否则依规处罚。 五、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电话:2090566。 以上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石嘴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加盖公章: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大武口区 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所建议的公告改编自2010年3月15日由原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石嘴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公告。建议您向发布此公告的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