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3 22:34:57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221民初3653号,被告1马玉明,被告2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判决快一年了,平罗县法院不作为,至今一分钱没有执行回来,被执行人有商品房、有宝马车,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有200多辆车挂靠,每月每辆车挂靠费100元,合计账户每月进帐2万多元全部转移到个人账户,法院明知公司账户转移、有房有车,却一直不作为,我们天天去执行庭找法官、找院长,至今却一分钱没有执行回来,为什么这么简单这么清楚的事实问题一直解决不了?法律的公正性如何体现?
一、案件的由来:
申请执行人陈岁喜与被执行人马玉明、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 1285064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陈岁喜,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陶乐镇王家庄村八队36号。
被执行人:马玉明,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个体司机,住平罗县星海花园52-2-401号。
被执行人: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以北109国道西侧(二闸桥头向北50米)。
三、案件办理情况:
申请执行人陈岁喜于2018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以后我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经查控及办案人员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控期间已将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及马玉明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查控无果后,我院执行人员于2018年6月14日传唤了被执行人马玉明,马玉明称该案金额太大其无能力一次性偿还,也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我院于当日对被执行人马玉明实施了拘留措施。之后,我院要求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处理该案。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称其公司属于特许经营,因历史遗留问题及政策变化,出租车收益属司机所有,其公司只是按照物价收取每月每台车100元的管理费,公司属亏损情况,也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该案执行款。2018年10月24日,我院执行人员对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未发现现金及资金入账信息,我院于当日对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账务明细及公司公章进行了扣押。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之后称其公司愿意与马玉明及申请执行人三方共同协商处理该案,经协商也未能确定解决方案。2018年11月8日,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承诺其公司每月将管理费用10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金额交至平罗县人民法院,并协调马玉明想办法解决该案。目前为止,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已向我院交来7万余元执行款,经通知申请人陈岁喜一直未来领取。
四、 后续措施:
现已将被执行人马玉明及宁夏平罗县金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措施,我院将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争取早日执结该案。
平罗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