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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前进农场场违法侵占耕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举报信 已办结

2020-12-28 13:05:18

控告举报状 控告举报人:李维善、男、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前进农场七队106号、身份证号:640221196312301515、电话:13469527936。 被控告人:肖天文、宁夏国营前进农场场长、法人代表。 被控告人:王强、平罗县法院(2019)宁022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审判长和院长。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李维善于1998年3月21日与被控告人签定了《前进农场职工开发性家庭农场荒地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将位于前进农场8队300亩荒地面积四至明确,土地开发用途为种植业兼养殖业,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1998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控告人李维善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清了占地费和防汛费。控告人李维善投90万元巨资进行开发,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十二年时间,将300亩荒地变粮田,从中种植140亩枸杞、80亩甘草、油葵和水稻100多亩。符合农业开发政策,维护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彰显了政策法律的公平正义。 被控告人以肖天文为法人代表为徇私舞弊、依仗职权、滥用职权,将控告人投巨资将荒地开发为粮田的土地强行侵占144.08亩,将155.92亩耕地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搞房地产开发,搞形象工程,将控告人依法承包的土地弄得七零八落,断水断电,致使控告人无法耕种,荒芜长达十二年之久,给控告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依本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被控告人为谋取私人暴利,非法侵占控告人依法承包的土地,侵犯了控告人终生的切身利益、合法权益的合法权利,控告人依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控告人李维善为寻求法律的公平正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的规定,依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追究被控告人肖天文党纪、政纪、刑事责任,以正国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控告人为寻求法律的公平正义,逐级**地方政府及各级职能部门,终因官官相护有牵连,始终是故意推诿、拖延、刁难、久拖不决、久拖不办,没有法律的公平正义。被控告人为达到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谋取私人暴利的罪恶目的,为侵犯控告人合法财产故意起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要求法律解除合同,因违犯合同法规定。以与控告人协商土地占用赔偿为由撤诉。于2019年5月5日控告人听取地方政府劝访意见,将被控告人起诉于平罗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官吏腐败,串通一气,作出(2019)宁0221民初1918号判决书,该书中承认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3月21日签订的合同系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法院为充当腐败分子肖天文的保护伞,本应依法执行平罗县政府下发的有关土地补偿规定的文件,而错误的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系统清理回收对外承包土地补偿办法》(宁府发(2010)37号文件)此文件是指对外承包违法承包的土地,控告人属农场内部职工,法院故意混淆黑白、颠倒是非,对控告人李维善的巨额投资只给予二十分之一的赔偿,给控告人造成巨额财产的严重经济损失,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一)(二)(四)(七)(十)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规定,追究宁夏平罗县法院本案审判长王强和该院院长的刑事责任,以正党纪国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控告人李维善为寻求法律的公平正义起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2019)宁0221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书,最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维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73元退回原告李维善,充当了腐败分子肖天文的汉奸、走狗、卖国贼,形成了官吏腐败的趋势,失去法律的公平正义,仍依以上精确无误、充分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被控告人龚明胜审判长和该院长的党纪、政纪、刑事责任,以正党纪国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控告人李维善为寻求法律的公平正义,向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该院由嵇春宁审判长代表该院作出(2020)宁02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最终裁定如下:驳回李维善的再审申请。实施了违背以上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定。仍依以上精确无误、充分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被控告人嵇春宁和院长的党纪、政纪、刑事责任,以正党纪国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3、4、5、6、8、9规定,按 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控告人肖天文刑事责任,以正国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2、3、4、5、6、7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 罪案件。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2、3定。 三、附则 (五)本规定中“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由首长和领导依纪、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追究严惩以被控告人肖天文为首的党纪、政纪、刑事责任,以正国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七十二 条的规定,由被控告人肖天文承担侵权责任,依《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三)(四)规定,依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由被控告人肖天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控告人李维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呈 首长和领导 控告举报人:李维善

平罗县法院 回复:

您好:

      您反映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2019)宁0221民初1918号原告李维善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前进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年11月1日判决: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前进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维善经济损失448423.4元;二、驳回原告李维善的其他诉讼请求。李维善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李维善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石嘴山中院作出(2020)宁02民申5号民事裁定,驳回李维善的再审申请。

      李维善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院提交起诉状,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前进农场排除妨害纠纷,再次进行诉讼。我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宁0221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李维善的起诉。李维善不服一审裁定,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一、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221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定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回复时间: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