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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仲裁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已办结

2021-03-19 07:18:32

领导您好! 我对石嘴山市劳动仲裁的一些政策很不理解,想请教您们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合同,須劳动仲裁院仲裁劳动关系,是不是所有的证据必须农民工自己提供,必须还要有律师,劳动仲裁院没有义务为农民工调查取证和核实。这是政策规定,还是有法律依据? 2、农民工有了工伤认定书和伤害鉴定书,什么时候邮寄劳动仲裁申请必须劳动仲裁院说了才能邮寄仲裁申请。 3 、邮寄仲裁申请不合服劳动仲裁院的要求,仲裁院打个电话告诉申请人重新邮寄就行,不必退原来的申请和受理不受理吗? 3 、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院受理了,仲裁院不会告诉申请人受理没受理,直接寄给被申请人约好开庭时间,等被申请人回复了才能告诉申请人吗。 4、被申请人的地址必须写注册地吗?不能写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的送达地址吗?被申请人拒绝接收仲裁院的开庭和举证通知书,责任应该申请人承担吗? 5、仲裁院也可以打工伤认定书的电话,由他们说一个地址在邮寄送达,不能告诉申请人吗 6、申请人的送达回执和开庭通知书为什么不能邮寄,而是在开庭的前几天才告诉申请人在开庭前一次签收,回执时间仲裁院自己随便写吗 7、开庭了,双方都表示不愿意调解,仲裁院是不是该判,不能强制被申请人调解呢, 8、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应该仲裁院审核,还是仲裁院要问被申请人律师同不同意代理,代理人不合法,为什么前后不让代理,中间确让代理,这是为什么? 9、有了工伤认定书,被申请人的律师都不承认有劳动关系,仲裁院的人还说被申请人但愿调解,这是什么道理。在疫情其间,开庭的其他人都要带口罩,但律师不用带,到仲裁院的各个办公室就象在自家后花园转,不知道这是当地的政策还是仲裁的政策规定? 9、审判员能强制申请人调解吗,在庭上被申请人写的工资条不能作凭证,那为什么不让被申请人举证,还告申请人他仲裁了肯定没有协调高。还要给被申请人单位打张收条(申请人说有调解协议书和转帐凭证不須要打收条),说什么也不行,没办法申请人按照他们说的做,我想不明白审判员为什么这样照顾申请人,但后面单位没转帐,一个与单位没有关系的个人转帐非要说是单位转的?这一切合情合理合法吗 10、申请人从申请仲裁到仲裁完,仲裁院就给了三张纸,一张给申请人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还有二张就是仲裁审判员和被申请代理律师强制调解出的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这都是正常的手续吗?审判员还说是照顾申请人,农民工的工资未付完,协商中没有谈到过未支付的工资,为什么因协商了欠的工资就不给了,农民工应该怎么办。 11、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合同,劳务有限公司非法转包,不给农民工交工交工伤保险待遇,这些都是合法的吗,政府有监督部门吗? 主要我们是农民工,很多法律法规不懂,希望政府领导帮助一下,最起码让我们知道错的原因,谢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202114日,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寄件人为马元祥邮寄的王明驹与南昌正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其仲裁请求中没有关于讨要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仲裁申请)案件的仲裁申请,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随即电话联系了申请人,联系人自称赵梅,系申请人妻子,声称其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故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委托手续。202118日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相关补正资料,于2021113日依法受理并电话通知委托代理人赵梅告知受理事项及开庭事宜,并留取了申请人通讯地址以便邮寄送达仲裁文书。后因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办公地址无效,邮寄仲裁送达文书被退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公告相关送达文书(60日后视为送达),故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多次与委托代理人赵梅沟通,为节省申请人公告送达周期,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新的联系信息暂不邮寄原定的相关文书。后经多方努力,与被申请人取得了联系,于202122日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新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了相关仲裁文书,并再次告知委托代理人赵梅相关事宜,经赵梅同意庭审时补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故未向申请人邮寄仲裁文书。202131日,申请人王明驹、委托代理人赵梅与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伟、胡丽杰到庭参加庭审,王明驹收到相关书面仲裁文书,并补签了送达回证,因其提供的委托手续并无结婚证复印件,不能证明赵梅与王明驹系夫妻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范畴,故仲裁庭采纳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抗辩意见,未允许赵梅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参加庭审,其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并经被申请人允许,在申请人表述不清时代申请人发表了相关意见。

    经庭审,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调查询问程序后,申请人为10级伤残,但无法查实其主张的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应按其自述的月工资9000元或管吃管住7200元计发,经充分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伤待遇争议进行调解,经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焦点逐一解惑,双方同意达成调解意见,由申请人提供本人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当天一次性转账支付了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款12万元,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仲裁待遇款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具收条,整个调解过程并未存在强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行为,有申请人王明驹本人签字同意调解的庭审笔录、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庭审录像为证,若申请人对已履行的调解协议持反悔态度或有其他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回复时间: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