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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金都家园物业管理问题 已办结

2021-04-18 11:40:06

平罗县金都家园住宅楼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楼梯房,第二种是电梯房。我想要投诉的就是第二种电梯房。金都家园的物业费是不是应该包括楼道灯的费用?为什么楼梯房的走廊就有灯,而电梯房的楼道灯却要业主自行办理电卡自行缴费?这个事情我和小区物业的也交流过,小区物业给的说法是:“我给你开个条子,你去办个电卡,然后你问其他住户收费,自己去交”。至此我又多了几个疑问。1、物业费难道不包括楼道灯的费用?2、让业主自己去收费,真的不担心会造成邻里之间的矛盾?费用及账目肯定会乱的。由于我人微言轻,金都物业不搭理我。希望相关领导能解决一下这个事情。谢谢你们了。

平罗县住建局 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正在按照程序调查核实,请您耐心等待。

回复时间:2021-04-20

平罗县住建局 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金都家园分为东区和西区,由方圆物业服务公司和金顺物业服务公司承接服务,因您并未写清楼号,无法确认您由哪家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服务。
单元楼道照明费用的问题。反映的电卡为单元楼内共用电卡,充缴电费用于楼道照明及单元楼门禁系统,对于业主对该卡的费用及保管的质疑,现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释如下:
      1.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里所称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其应具备的特征之一为“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断标准主要是有独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说的门与公共空间相通。通俗的说,单元门以内的楼道空间与所居住户的个人专用空间相通,是该居住住户的专用部分,单元门口的楼道照明属于该专用区域的附属设施。
      2.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这里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就做了明确的解释,根据附属设施的使用进行费用的分摊和收益的分配。
     结合以上1、2条的法规解释,单元楼道内的照明系统属于该单元楼内所有住户专用部分的附属设施,其产生的费用应由该单元楼道内的住户分摊,而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属于该物业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附属设施,其实施产生的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该项费用体现在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里。

回复时间: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