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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状信 已办结

2021-10-13 20:59:37

告状信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叫郭长照,本人就2018年在大武口区法院起诉宁夏祥顺通煤矿一案对大武口区法院执行过程反映问题如下:   1.就宁夏祥顺通煤矿反担保详细情况:   在本人起诉期间,案外人宁夏金浪潮公司为收购宁夏祥顺通煤矿,提出将担保物权采矿证置换成估价约为460万元的两辆车,作为反担保物权,当时,我就提出异议,一是车辆本来就属于消耗品,从入手时就开始贬值。二是大武口区法院只是对车辆相关手续进行扣押,未对车辆进行扣押,这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无实物执行,执行局并告知本人“你自己去找车,找到后我们负责执行”,这无疑是大海捞针,我要有这本是的话,还用苦等3年案件始终漏洞百出吗?要按照区法院这样说,那我当初做保全的目的又何在呢?花着钱,四处求人帮忙提供相关财物。   就保全车辆置换时间详细情况:     按照大武口区法院通知书(2018)宁2020民初1992号写明,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将被冻结宁夏祥顺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采矿证解除查封,同时冻结案外人宁夏浪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宁B00066”“津D00068”两辆车所有权登记手续后,按照大武口区法院通知书查封结果告知书(2020)宁0202执66号文件写明“于2019年3月28日查封津D00068”“于2018年12月25日查封宁B00066”,我认为从时间上来说不符合法律规定,既然2018年12月24日区法院同意将采矿证解除冻结,将两辆车置换,那么为什么后面却又出现“2019年3月28日才将津D00068车辆查封”,这完全不符合查封置换时间,敢问法院拿了多少好处,一个季度的时间。     就被保全车辆的担保人及担保公司明明就在大武口,大武口区法院却从未去找过,这里说明一下,整个案件的案外人:指大武口浪潮公司,老板是大武口赫赫有名的“李晓龙”,我实在怕他,黑道、官道都通,则被保全车辆津D00068车主刘海霞是李晓龙的爱人,依据以上情况,这分明是以不公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法院是在堂而皇之的保护李晓龙吗?     就区法院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我认为不合理。     这个事并非个人决策,最终应由合议庭及法院裁决,但大武口区法院给我的口头答复,则是对当时庭审法官黎坤给了“滥用职权”的处分,这样处理结果并非对我有任何意义,我要的也不是这个结果,请问我保全的东西到底去哪儿了?     以上四个方面是我这三年来对案件处理中出现问题的基本陈述。我去过石嘴山市法院曾多次递交书面材料,原中院院长陈大威曾发短信回访过我,有事找大武口区法院杨光明,中院刘芳芳,我也多次给中院刘芳芳打电话,她答复“她们只负责督办,有事还是要找当时裁决的法院”;我去过大武口区法院,始终未见到杨光明,大武口区法院执行局王文亮答复:“他们给处理”;我去过市信访局,信访局让我找中院,始终无果;我去过自治区高院,答复:“安排中院督促办理”,中院王丽琼回访说“中院已下督办单”,我该跑的地都跑了,但始终没得到任何解决,恳请看到这封信的您能够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领导。                  郭长照        电话:13369563296

市中院 回复:

来贴收到,请及时关注后续答复。

回复时间:2021-10-19

市中院 回复:

网民,您好!关于您在石嘴山市人民议政网发布标题为《告状信》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长照与被执行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立案执行后,通过查询总对总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被执行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它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执行价值。案件承办执行员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3月26日、4月1日3次致电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君治沟通此事,李君治均称其在外地无法回来并表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没有履行能力。3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郭长照请其提供执行线索,郭长照称没有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无人办公。审判阶段保全的案外人宁夏浪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宁B00066号“雷克萨斯”牌汽车,案外人刘海霞名下津D00068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只查封了车户未对车辆实际控制,故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20年4月20日,本院执行局分别向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和大武口区分局送达了协助查扣函和协查函等材料,请交警分局协助法院发现被保全的津D00068号汽车和宁B00066号汽车予以扣押,请大武口区分局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君治协助法院予以控制。截止目前,均未收到反馈相关线索。

2020年4月22日,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被执行人在宁夏金麒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的股权(出资100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2020年5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7起,涉案金额近1000万,已结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执行难度较大。

2021年3月23日,本院裁定将宁夏金麒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6400002009061130021463,原系被执行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权,年产能15万吨)予以冻结。由于宁夏金麒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未运营,待宁夏金麒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投产后,本院将考虑推动执行其股权。

2021年10月,本院执行局主管领导再次约被执行人参股的宁夏金麒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近期同申请执行人郭长照商议解决本案的具体事宜,争取案件执行早日取得实质性进展,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也欢迎当事人继续对我院的执行工作予以监督。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回复时间: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