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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薪问题 已办结

2021-01-09 13:56:07

2019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判决书(2019)宁02民终1187号,判决宁夏华伟致远工贸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我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的劳动所得,平罗法院2020宁0221执行1306号于2020年7月21日开始启动查控,但是截止2021年1月9日未执行收回一分钱,也未对法人穆嘉伟执行传唤拘留,2021年1月6日平罗法院执行局短信通知我要进行终本,请主管部门对此类失信企业及经营者进行网络查封,并依法继续追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平罗县法院 回复:

您好:

      您反映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申请人王立国与被执行人宁夏华伟致远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2民终1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50972.22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华伟致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宁夏华伟致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嘉伟经我院多次传唤也未前来处理该案,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华伟致远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穆嘉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您所反映的被执行人宁夏华伟致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嘉伟住唐华首府17-1-202号楼,经我院走访调查后发现该地址住户为马迁,并非穆嘉伟住所。

       后期,我院将继续加大对被执行人宁夏华伟致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嘉伟的查找力度,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第一时间执行并通知您,另请您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感谢您对平罗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