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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理工学院教师劳动合同纠纷 已办结

2021-04-26 10:44:15

宁夏理工学院可以不守法吗?! 本人于2009年9月应聘到宁夏理工学院从事教学工作并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宁夏理工学院高级职称教师工资待遇支付,2010年由单位对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4年续订五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由单位对接缴纳住房公积金至今(工作满5年后才给交纳住房公积金)。 自2020年8月10日单位开学以来,学校已连续三月拖欠本人工资,教师节和双节节日津贴,本人2020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学校其他教职工均正常发放).多次催问部门负责人(继续教育学院许磊)、学校财务处负责人(牛永华)、人事处负责人(王璐)、主管副校长(姚远)均无实质答复。 2020年9月30号下午许磊找我谈话,说我的合同已到期,学校不想让我干了,让我国庆假期认真考虑一下,10月9日8:30分部门召开会议并签名记录,许磊宣布学校决定,继续教育学院业务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体人员劳务关系全部转入宁夏理工学院下属的二级法人单位《宁夏星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并以辞职形式与宁夏理工学院解除劳务关系,当天必须办完手续。当天下午只有部门员工余剑鸣、吴志强、刘超、张雄伟、顾海平按学校要求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要求合同只填个人基本信息并盖手印,不填内容、日期),后因无人签《教职工离职申请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 、《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而终止,许磊通知说学校考虑到部门业务承包方案尚未出台并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其他人员暂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所签合同作废;而顾海平因合同到期必须签订新的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关系转入《宁夏星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随后许磊、王璐、学校纪委书记葛占祥找我和我的妻子张红霞(学校理化学院教师,退休返聘)于9日下午至10日全天多次谈话劝说我签订相关手续未达到目的。 2020年10月10日晚18时25分,我和妻子张红霞已下班回到住所小区附近接到许磊电话通知,要求我11日早晨到校后办理工作交接和离校手续,后又微信通知我周一(12日)再去办理,说11日全校新生开学典礼,各部门可能找不到人而无法办理。同时我妻子张红霞也接到理化学院负责人晁婧电话通知,要求她立即返回学校连夜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我又送我妻子返回学校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我妻子在宁夏理工学院的工作被粗暴终止和解除。 2020年10月12日(周一)我因未接到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而未办理工作交接和离校手续。10月14日(周三)我到学校已被告知本人不允许进入学校,因此也无法正常上班。 2020年10月19日(周一)许磊短信通知我下午三点到校,门卫他已协调好,说学校党委副书记关尚喻和纪委书记葛占祥要找我谈话,协商解决我的事情。然而到校后在葛占祥办公室两位书记只询问我关于2008年在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后在市就业局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事情(有谈话录音证明),并且表示对我的事情了解不多,也未获授权,他们两人只限于调查了解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情况,并强调我是党员,应如实向组织反映汇报相关事宜,谈话结束后作了笔录并要求我签名盖手印。 2020年10月23日下午17时许,部门负责人许磊电话联系我说学校已下文“宁理工院【2020】116号《宁夏理工学院关于对顾海平处理的决定》”,随后和人事处负责人王璐将《处理决定》送到我居住小区并要求我签收。至此我夫妻俩人在无任何过失的情况下被粗暴解除工作,禁止入校。使我们和家庭突遭灭顶之灾,孤立无援,生活难以为继。 回顾事情整个过程表明,因本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宁夏理工学院想终止本人的劳动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事实是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已超期一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一年,累计工作时间十八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想终止劳动合同,既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进行协商,又绝口不提经济补偿事宜。首先(8月10日至今)是无任何理由停发本人工资及津贴达三个多月,企图将本人逼走了事。其次(10月9日至10日)是设计套路陷阱,企图让劳动者本人自愿解除与宁夏理工学院的劳务合同关系,并将劳务合同关系转入《宁夏星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此阻断本人领取经济补偿的资格。再次(10月10日至14日)是粗暴终止我和妻子在宁夏理工学院的工作,无任何说法,在本人尚未办理工作交接、离校手续及归置个人物品的情形下禁止本人及车辆入校,赶走了事。最后(10月14日至10月23日)是在社保上找出本人2008年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说事(此时本人尚未与宁夏理工学院签订工作合同),并由党委副书记关尚喻和纪委书记葛占祥出面,事后由学校签发处理文件开除本人了事,以此阻断本人领取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宁夏理工学院是一所区内外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民办普通高校,常年聘有律师和法律顾问,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单位留存,本人手中没有;去劳动部门备案、接续社保手续及终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应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而非本人,且本人已在知晓此事后于劳动仲裁时全额退还了所领的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自2020年8月至今无任何理由停发本人工资及津贴等达三个多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本人无任何过失的情形下未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也未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未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本人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宁夏理工学院应当承担违约违规责任,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并及时足额结清劳动者本人的社保和医保费用至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办结之日,同时出具相关手续。然而用人单位在本人诉之于劳动执法和劳动仲裁的过程中编造系列证据,诬陷本人在2020年7月至10月因失业救济金一事已被停职,未参加学校工作,不应发给工资,开除决定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此对待一位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本人,让我和社会大众作何感想?这是一所大学的办学初衷吗?宁夏理工学院可以不守法吗?民办大学就可以不守法吗?这是法治社会的初衷吗?怎样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弱势的劳动者本人能得到公道吗? 特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大劳动者伸出援助之手,主持公平正义,依法评判我们的请求,救助我们全家出水火!! 申请人(姓名): 顾海平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年月日: 1965.12.8 ,住址: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台湾北路恒源水岸4-2-502室 ,电话:13909524266 被申请人: 宁夏理工学院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实际办公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赵惠娥 委托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909560208 2021 年 3 月 29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已通过劳动仲裁法律程序得到裁决,经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已于2021年2月4日出具《仲裁裁决书》,并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将《仲裁裁决书》送达您本人。


回复时间: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