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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案件未破,嫌疑人逍遥法外 已办结

2013-12-22 10:30:36

申诉书 我叫王崇礼,男,现年68岁,农民,现住平罗县姚伏镇周城村六队。 现就我儿子王玉喜被人殴打敲诈一事申诉如下: 2013年7月12日19时许,我儿子被放高利贷的陈建民带领期三个雇佣的打手打伤致残,后报警住院,案发后80天内,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无人过问,办案民警王海龙和陈建民关系密切,王海龙多次恐吓王玉喜让私了,并以四犯罪嫌疑人无法查找拖着不办,但我每次上街或者到派出所都能看到嫌疑人,为此,我们找到派出所领导,要求更换办案民警,并多次到公安局、检察院、信防部门上防,在多方过问下,才将其中一嫌疑人马晓东抓获,但是,马晓东的供述前后矛盾,与案件事实不符,后在他人唆使串通下再次做了笔录,但此笔录有顶罪包庇之嫌疑,而王玉喜在所有笔录中说的都很清楚,并不是马晓东所为,这一点王玉喜在所有的笔录中都说的很清楚,马晓东前两次的询问笔录,也充分说明了不是他自己将王玉喜打伤的,因此,我们多次到平罗县公安局要求处理真凶陈建民,但得到的答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里我要问你们这些人民的警察: (1)王玉喜和马晓东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他们是在陈建民的组织,雇佣和 直接参与下,对王玉喜实施不法侵害,已构成故意伤害,陈建民将王玉 喜踢伤致残,他不承认,就没有责任吗?如果当天他们把王玉喜杀害,只要有人顶罪,雇佣者和指挥参与者不承认,那么也就不了了之了吗?中口供,轻事实,这是人民警察的办案风格吗? (2)案发到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一直到马晓东被抓获,长达80天别说是涉嫌故意伤害,就是按《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平罗县公安局也应该对四个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了,但是人民警察又干了什么?除了推脱扯皮,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草草结案,这是不是人民警察的工作特色? (3)事发至今,陈建民多次打电话恐吓、威胁王玉喜,称自己公安局有人,只要他给马晓东钱,马晓东就会给他顶罪,告了也是白告,而且明目张胆的说自己已经和其他人串通好了,派出所的笔录也做全了,让王玉喜走着瞧,王玉喜要告公安局有人让他告不成,我不知道陈建民所说的是否是真的,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不是空穴来风。 (4)陈建民雇佣打手多次到王玉喜家中寻衅滋事,对王玉喜进行打骂,扰乱王玉喜家中正常生活秩序,邻居众人皆知,并到王玉喜妻子张月娥所在的“丽惠多服装厂”进行围攻谩骂(车间同事可以作证),严重影响其厂里的工作秩序。上述事实王玉喜、张月娥多次向110报警,城关派出所有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但至今未作处理,这又说明了什么? (5)王玉喜是受害人,他被谁打伤致残,他是最清楚的,平罗县公安局以王玉喜没有目击证人为由,放弃对陈建民及其他人的法律追究是错误的,按此逻辑,杀人者有罪,明知杀人却为其拿刀或者帮凶无罪,盗窃者有罪,望风者和藏匿销赃者无罪,这是不是国家法律规定,还是平罗县公安局的规定。 今天,我们作为老百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相信依靠司法机关给予我们合法工作的处理,但就王玉喜一案,我很难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今天在权力与利益,责任与良心面前,让你们这些主持公道的人,给我一个答复。 申诉人:王崇礼 报案材料 报案人:王玉喜,男,汉族,现年41岁,家住平罗县鑫河西院12-1-401,联系电话:15109627779 被举报人:陈建民,男,汉族,现年35岁,住址不详。 被举报人:马晓东、马晓岩、周兵,住址不详。 报案理由:私闯民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12日19时许,被举报人陈建民伙同马晓东、马晓岩、周兵、等人到报案人王玉喜家中敲诈勒索,威逼报案人打欠条,遭其拒绝后,恼羞成怒,将王玉喜按倒在地,拳打脚踢,陈建民、马晓东二人手持王玉喜家中铁凳,对王玉喜头部、胸部猛烈击打。陈建民边打边对其他三人说:往死打,打死我负责,因此,马晓岩、周兵二人上来对王玉喜拳打脚踢,陈建民对王玉喜左边胸口和左肋骨连续踢踏,导致王玉喜当场休克昏迷,本小区邻居到王玉喜家串门,发现情况,立即报警。后将王玉喜送往平罗县人民医院救治,被检查鉴定为: 1 急性闭合性颅脑创伤、脑震荡、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 2 颈背部软组织损伤。 3 前胸部软组织损伤。 4 左侧4、5、6肋骨骨折。 经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此案由原城关镇派出所民警王海龙侦办,后因其工作调动,又移交给吴金荣警官办理,我们多次到派出所询问,吴警官告诉我们案件正在调查,很快就有结果。2013年9月26日,我们的派出所找吴警官,被一个叫吴保清的副所长拦住,说吴警官已调离,我们的案子现由他办理,因王玉喜报案称被陈建民等四人殴打致伤,但只有马晓东一人承认动手,其余三人不承认,而且马晓东的供述情节与王玉喜的伤情不符,陈建民等三人下落不明,问我们知不知道其去向,并让我们回家等消息,此话一出,我们气氛难耐。 案件从发生到今天已有5个共计150天,陈建民在星海北苑北大门对面开小额贷款公司名叫“纳百川”,天天都在公司里,其他三人是陈建民带去的,找到陈建民难道找不到其他人,况且,此案是陈建明直接指挥参与的,为何至今逍遥法外,而且陈建民对外称派出所有关系,打伤人也不能把他怎样…… 马晓东供述的案发情节与王玉喜的伤情不符,说明此伤不是马晓东一人所为,而马晓东故意把犯罪情节隐瞒,就是陈建民等人所为。法医鉴定铁证如山,陈建民等人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为何至今不见一个被采取强硬措施,别说是刑拘,就是治安拘留也符合法律规定,为何行政不作为。 民警工作辛苦,我们承认也理解,但此案一个小小的故意伤害案件150天久侦不破,犯罪嫌疑人就在派出所眼皮底下,身份信息明确,经营场所公开,态度嚣张恶略,为何公安机关无可奈何,是没有权利,还是无法依据法律,或是如陈建民所说派出所里有他的人?陈建民雇佣打手多次到王玉喜家中寻衅滋事,对王玉喜进行打骂,扰乱王玉喜家中正常生活秩序,邻居众人皆知,并到王玉喜妻子张月娥所在的“丽惠多服装厂”进行围攻谩骂(车间同事可以作证),严重影响其厂里的工作秩序。上述事实王玉喜、张月娥多次向110报警,城关派出所有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作证,至今未作处理。 综上,陈建民组织人私闯民宅,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王玉喜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给王玉喜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但此案在侦办过程中却遭遇了种种阻力,陈建民四人动手将王玉喜打伤致残,而且我王玉喜的伤残就是陈建民造成的,但马晓东一人顶罪担责任,法律就无可奈何了吗?平罗县公安局重口供而轻事实的办案方法合法吗?如果没有陈建民的组织与领导和直接实施暴力、犯罪,我王玉喜与马晓东有何冤仇,因此,我恳请上级主管部门查办此事,严惩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报案人:王玉喜

公安局 回复:

您好,该案件我们正在核实中

回复时间:2013-12-24

公安局 回复:

您好,该案件我们正在核实中

回复时间: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