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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员工就不应该享受国家的相关政策吗 已办结

2015-12-01 16:02:49

在工作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咨询领导: 1、试用期间的员工单位是否应该给上社保? 2、试用期过后企业要收取押金是否合法?不合法应该怎么办?需要我们收取哪些证据? 3、单位承诺有各种假期,但是实际工作中没有产假、婚假,而且休假要扣除工资,这个是否合法? 4、员工准备要怀孕,单位就想法设法排挤员工,让其在家休息,让其自动辞职,这个是否合理? 5、单位不给员工上社保,只给上医保,原因是员工自己不愿意上保险,这个是否合理? 上述反应的都是事实,作为员工又应该怎么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王艳你好,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同时,对您在工作中的困惑和遭遇深表同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您的信访诉求逐一解答:

1.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章节和《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是从用工之日起起算的,这与是否在试用期没有关系

2.《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证件、押金或从工资中扣除部分报酬等作为保证金。试用期不得收取,试用期后更不得收取。

3.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应享受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律规定的其它假期(婚假、产假、年休假等)。其中休产假时,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其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规定(休假时薪酬不变):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综上,用工单位“排挤员工,迫使其辞职的做法是违法的。

5.这是不合法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这是用工单位的义务,不能以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均已做明确的答复,如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科(0952-2017687)或直接到我科室进行咨询。

对于以上用工单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按“属地管理”原则,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石嘴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2651328

大武口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39002

惠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023060

平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095444

回复时间: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