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管理

平罗银北医院未能按照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 已办结

2019-04-16 14:45:47

笔者的一位朋友就职于平罗银北医院,最近谈论工资待遇时说该医院员工们普遍反映:该医院未能按照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签定劳动合同时该院信誓旦旦的承诺他(她)们:工资待遇参照平罗县人民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并将此条约定写入劳动合同中。然而该医院正式营业近半年时间,给他(她)们每月发放的工资却远远低于平罗县人民医院同职级的工资水平,甚至连一半都达不到。当员工们拿着劳动合同去找院领导理论时,院领导却以各种理由糖塞,甚至说了一个极其可笑的理由:医院现在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所以不能兑现效益工资,成了工资过低的主要原因!暂且不说医院的效益有多方面因素促成,这些都是医院的管理人员所要重点考虑的事情,在这里笔者要提醒该医院领导的是:医院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在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尤其是领导干部违法必究,违反法律的事咱可不能干呀,是不?!笔者还了解到该院领导貌似将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作员工的卖身契了,在解读和具体实施方面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例如:一方面不按照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水平支付员工的工资,而当有员工因故辞职时却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向员工索赔高额的违约金!在员工们民怨沸腾时象征性的补贴了一点餐补,回头该医院食堂饭菜就涨价!种种的不合理已经严重伤害了广大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希望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够引起重视,督促该院依法按照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标准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笔者也将持续关注此事!谢谢!

平罗县 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县人社局进行办理答复,请耐心等待,谢谢。

回复时间:2019-04-17

平罗县 回复:

县人社局回复】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双方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您反映的情况看,该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待遇参照平罗县人民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并与考勤考核挂钩,按月发放。鉴于双方合同并无约定明确的工资待遇,如员工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持劳动合同等证据资料依法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局会将该院列入2019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范围内,如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52-3816608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B厅五楼

回复时间: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