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4 18:40:34
请问,在一厂上班的两年了,不给转正,不知道什么意思,请相关部门解决
你好,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若该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你的合法权益,请你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大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投诉。投诉电话:0952-2039002。
回复时间: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