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5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5]146号)、《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文件规定,城乡参保居民住院分娩费用(不包含特需服务)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和支付比例。定额包干费以外的特需服务,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其本人收取。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依法生育,以及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过程中有合并症或发生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科电话0952-2032890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