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管理

大地PVA精馏车间严重违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逼迫员工从事密闭空间有毒有害作业 已办结

2019-12-10 14:34:48

举报单位:宁夏平罗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精馏车间举报原因:严重违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逼迫员工从事密闭空间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场所和劳保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过滤室地点:宁夏大地PVA分公司精馏车间值班室旁过滤室坐标:一期过滤室:N38度54分56秒,E106度27分06秒二期过滤室:N38度54分54秒,E106度27分06秒 事实及依据: 1.宁夏大地PVA精馏车间以车间主任靳*强为首,长期逼迫员工开大盖人工清理过滤器,过滤器内有强酸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呼吸道,皮肤有极强腐蚀性,车间只提供防毒面具。过滤器所在的过滤室为密闭空间,通风效果极差。 2.清理过滤器作业危害因素的没有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3.没有过滤室清理过滤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4.过滤室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过滤室没有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没有将清理过滤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7。过滤室清理过滤器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8.清理过滤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9.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0.长期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平罗县 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县卫生健康局进行办理答复,请耐心等待,谢谢。

回复时间:2019-12-11

平罗县 回复:

县卫生健康局】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于2019年12月16日、21日、22日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现就调查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不具备法人资质,位于宁夏平罗县工业园区,成立于2002年7月,于2016年5月3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宁)WH安许证字〔2016〕000129(H3)号)》生产规模和产品为:聚乙烯醇10万吨/年。

针对举报文中第一条:“1.宁夏大地PVA精馏车间以车间主任靳志强为首,长期逼迫员工开大盖人工清理过滤器,过滤器内有强酸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呼吸道,皮肤有极强腐蚀性,车间只提供防毒面具。过滤器所在的过滤室为密闭空间通风效果极差。”经调查,清理过滤器是此车间必须要做的一项主要工作。公司在此处设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湿塔系统(一期过滤室)和活性炭除味装置(二期过滤室);为劳动者配备了2套防护服及人手1具防毒面罩和4号滤罐,发放标准每月2个。经询问,清理工反映部分个人防护用品不能按需发放。2019年5月入职精馏车间,到12月17日前发了防毒面具、滤毒罐各2套,12月19日给1 个班5人每人面具1个,5人共发2个滤毒罐,防酸碱服只有1套,大家共用,2019年12月21日发现值班室又放了1套。对检查情况,监督员下达监督意见,要求企业为职工按需发放滤毒罐等防护用品,职工在清理作业时正确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毒面具。

针对举报文中第二条:“清理过滤器作业危害因素没有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危害项目”。此条属实,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不是单个检测点申报,而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需检测,检测结果每年集中申报1次。该公司2019年9月22日在网上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但没有2019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数据,不符合申报要求,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驳回重新申报,该公司2019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于10月7日-10日监测,但一直未据此数据重新申报,且过滤室未设置检测点,无检测数据。监督员已责令限期在过滤室设置检测点检测并申报,并将检测报告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时在过滤室醒目位置公示检测结果。

针对举报文中第三条:“没有过滤室清理过滤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经查,该公司出示2018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在2018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2018年、2019年检测报告中过滤室均没有设置检测点。监督员已责令限期在过滤室设置检测点并申报,检测报告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时在过滤室醒目位置公示检测结果。

针对举报文中第四条:“过滤室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经查该公司在一期过滤室南侧值班室旁边设有公示栏,公示栏内设有精馏车间危险化学品(包括醋酸、醋酸乙烯、乙醛、硫化二苯胺)的警示告知牌,内容有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应急处理、防护注意事项、需佩戴的防护用品、附有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内容,基本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国家标准。

针对举报文中第五条“过滤室没有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经查,因公司不能出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018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中没有过滤室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价,而2018年、2019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无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检测,未设置日常监测装置,建议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但公司在此处配备了有毒气体检测仪,但没有检测记录。监督员下达责令整改意见:要求清理时监测,做好记录,并公示,必要时加装监测报警装置。

针对举报文中第六条:“没有将清理过滤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经查该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内附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现场复印了2份),告知了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如操作不当对身体造成的损害和导致的结果。采取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个人配备了防护用品。在该岗位上应履行的义务等告知事项,且设有符合国家标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警示告知牌。

针对举报文中第七条:“过滤室清理过滤器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此条与第三条雷同。过滤室未设检测点,已责令设立检测点,及时进行检测,并与10月7日-10日的所有检测结果存档、上报、公示。

举报文中第八条:“清理过滤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因公司在过滤室未设检测点,无法确认浓度是否超标。已责令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点检测。

针对举报文中第九条:“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查,该公司在此处设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湿塔系统和除味系统,配备了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服及防毒面具。一期过滤室抽风口设置过低,建议提高抽风口,提高抽风效果。

举报文中第十条:“长期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经询问在岗清理工,个别劳动者反映,防毒过滤罐发放不足。责令改正按需配备。

针对以上反映查实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对用人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1.在精馏车间过滤室设置检测点,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2.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2019年度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公示;3.在清理过滤器时用配备的手持有害气体检测仪进行监测,做好记录,并公示。4.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网上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5.对过滤室的值班人员强化职业卫生知识培训;6.加强对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督促和检查。下一步,卫生监督员将进一步追踪检查,对限期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将立案处罚。

回复时间: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