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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已办结

2020-04-07 10:24:03

邮政储蓄银行在借款人石永亮(贷款已还清),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房产抵押。根据合同第11章第60条规定,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外有约定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甲方要求变更后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邮储银行并没有。借款人并没有收到邮储银行任何书面形式通知也没有双方协商一致。邮储银行在2020年的3月25号通知本人借款人在三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7日只给一个小时的考虑时间强行提前解除本合同进行的房产解押?

石嘴山 回复:

回复时间:2020-04-20

邮政储蓄 回复:

经调查得知,客户石永亮在大武口区经营的美族美容美发用品总汇现已不再经营,经营实体已不存在,根据我行与客户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第六章第二十条之规定,借款人经营实体不经营、已注销,按合同约定我行有权提前终止授信额度。该笔贷款已于201954结清,自20196月份以来,抵押人谢某多次到我行要求解除抵押合同,我行多次联系借款人石永亮,借款人不予理会。2020325日,抵押人谢某将我行起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主张要求解除抵押合同,我行于2020326号将借款人石永亮及抵押人谢某约至我行协商,但借款人与抵押人双方之间有经济纠纷,双方协商未果,抵押人委托律师到我行主张权利,我行依据合同约定与抵押人谢某解除抵押合同,随之授信合同相应提前解除。

回复时间: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