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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解押 已办结

2020-04-12 16:56:21

由于借款人和抵押人之间存在纠纷。邮政储蓄银行大武口朝阳支行在未经贷款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以店铺不存在为由,提前终止合同,将房产抵押进行提前解押,本合同第六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解除。甲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2月25号通知借款人,在没有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26日通知借款人只给一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强行解押,没有任何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导致借款人经济上受到损失!此做法是否合理?

石嘴山 回复:

回复时间:2020-04-20

邮政储蓄 回复:

经调查得知,客户石永亮在大武口区经营的美族美容美发用品总汇现已不再经营,经营实体已不存在,根据我行与客户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第六章第二十条之规定,借款人经营实体不经营、已注销,按合同约定我行有权提前终止授信额度。该笔贷款已于201954结清,自20196月份以来,抵押人谢某多次到我行要求解除抵押合同,我行多次联系借款人石永亮,借款人不予理会。2020325日,抵押人谢某将我行起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主张要求解除抵押合同,我行于2020326号将借款人石永亮及抵押人谢某约至我行协商,但借款人与抵押人双方之间有经济纠纷,双方协商未果,抵押人委托律师到我行主张权利,我行依据合同约定与抵押人谢某解除抵押合同,随之授信合同相应提前解除。

回复时间: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