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6 15:43:11
关于上述反应的建议,我翻看了2010年7月的道管条例,没有找到关于出租车末使用文明用语的处罚条文。希望贵局领导给我提供一下。
您好,感谢您对我支队工作提出的建议,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我支队依据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依据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石嘴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平执法,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回复时间: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