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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能封包晒台问题 已办结

2022-03-23 09:22:18

我是大武口区兆源新居22号楼住户,因22号楼没有地下室,三楼都有一个晒台,为了能储物,想要封包晒台。根据新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请问是否在无损害建筑物安全及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下,正常封包晒台?

大武口区 回复:

   网民,您好!关于您在“石嘴山人民议政网大武口区板块”发布标题为《关于是否能封包晒台问题》的留言经咨询律师现回复如下:该晒台不属于专有部分,不能封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回复时间: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