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3 10:41:31
您好!请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为什么领取生育津贴就不能领取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这是什么时候规定的?这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石嘴山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职?如果要办理需要开什么证明?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态度强硬不给合理的解释,要找谁咨询?
网民,您好!关于您在“石嘴山人民议政网”发布标题为《生育保险退费》的留言现回复如下: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 88号)文件规定,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产假期间,仍享受原工资待遇,不领取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及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自行招用的人员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 55号)文件规定,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在编(指经编办核定的编制,包括控制编)参保职工产假期间仍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非在编参保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如您还有疑问,请与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科联系,电话:0952-2026933。
回复时间: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