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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理工学院可以不守法吗? 已办结

2021-03-31 10:08:13

因本人劳动合同期满,被举报人想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事实是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已超期一年,在被举报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一年,累计工作时间十八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此情形下被举报人作为用人单位想终止劳动合同,既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进行协商,又绝口不提经济补偿事宜。首先(2020年8月10日至今)是无任何理由停发本人工资及津贴达三个多月,企图将本人逼走了事。其次(2020年10月9日至10日)是设计套路陷阱,企图让劳动者本人自愿解除与宁夏理工学院的劳务合同关系,并将劳务合同关系转入《宁夏星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此阻断本人领取经济补偿的资格。再次(2020年10月10日至14日)是粗暴终止本人及妻子在宁夏理工学院的工作,无任何说法,在本人尚未办理工作交接、离校手续及归置个人物品的情形下禁止本人入校,赶走了事。最后(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23日)是在社保上找出本人2008年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说事(此时本人尚未与宁夏理工学院签订工作合同),并由党委副书记关**和纪委书记葛**出面,事后由学校签发处理文件开除本人了事,以此阻断本人领取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宁夏理工学院是一所区内外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民办普通高校,常年聘有律师和法律顾问,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单位留存,本人手中没有;去劳动部门备案、接续社保手续及终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应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而非劳动者的职责,且本人已在知晓此事后于劳动仲裁时全额退还了所领的失业救济金。被举报人自2020年8月至今无任何理由停发本人工资及津贴等达三个多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举报人在本人无任何过失的情形下未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也未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未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本人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举报人应当承担违约违规责任,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并及时足额结清劳动者本人的社保和医保费用至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办结之日,同时出具相关手续。然而被举报人在本人诉之于劳动仲裁及诉讼的过程中编造系列证据,诬陷本人在2020年7月至10月因失业救济金一事已被停职,未参加学校工作,不应发给工资及“中秋节、国庆节、教师节”津贴,开除决定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已通过劳动仲裁法律程序得到裁决,经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已于202124日出具《仲裁裁决书》,并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25日上午9时将《仲裁裁决书》送达您本人。

回复时间: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