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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丧葬费、抚恤金 已办结

2021-08-26 15:25:23

请问:1、爷爷过世,孙子可以享受丧假吗?2、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丧葬金和抚恤金如何计发?3、申领丧葬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给哪个单位?4、退休人员死亡后,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存部分有本息余额的,是要办理继承手续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得所有继承人到场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您好,1、根据“劳总薪字198029号”和“宁政发1980110号”文件规定,奔丧的对象是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

2、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62号)文件,第二条“(一)丧葬补助金。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1.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元。(二)抚恤金。1.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0元。

3、申请人可在居住地辖区的各级政务(民生)服务中心及延伸机构就近办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事宜。

4、根据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提供要件: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火化证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依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集中统一发放规程(暂行)>的通知》(宁社保发[2018]23号)第十六条“4.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应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则上发放到亡者生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保卡或银联卡等账户。”对于不能使用亡者社保卡或银联卡等账户的,参照《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业务通办事项的通知》(宁社保发[2019]3号)文件,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可以由代办人提供死亡人员本人的其他金融账户作为待遇发放账户”。

代办人(家属)带齐3个要件就近在民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办理丧抚费申领,亡者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一并计算余额随丧抚费发放。

如还有其他疑问,可来电咨询,电话: 0952-2025459。

回复时间: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