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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西花苑物业收取车辆道路清洁费是否有违物权法。 已办结

2020-07-02 18:37:06

1、业委会有没有同意并授权物业收这个费用呢?如果没有授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共道路是由业主自行使用的,不应当收费。 2、小区住户是否与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有没有对车位的使用费用或其他费用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物业无权向我们收费。 3、小区物业收取所谓的车辆道路清洁费已和我们缴纳的物业费冲突,难道我们缴纳的物业费就不包含小区的道路清洁?这部分收费每年也缴纳不少,物业为什么不对这个费用进行公示! 4、小区管理混乱,1楼住户侵占绿化,搭建围栏现象尤其严重。 5、小区物业不作为,住户私拉充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平罗县住建局 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正在按照程序调查核实,请您耐心等待。

回复时间:2020-07-03

平罗县住建局 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该处做出规定,小区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根据平发科发〔2018〕3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车辆管理费用按照平发改发〔2011〕243号(《关于规范平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实施,规定“…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公共空间的占用、道路的养护及保洁)…”,在此明确了车辆泊位费用用于公共空间的占用、道路的养护及保洁,这里的道路则指的是小区规划内道路。2.根据《石嘴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的共用停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该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就已在公共区域划定公共停车位,且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约中,该公共停车区域也属于委托管理范围并进行了约定,采取有偿使用,相关收费也已向物价监管部门报备。再者,物业费是以小区不动产权人的使用为收费主体强调的是共性,而机动车辆泊位费是以机动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收费主体,其包括该小区业主和外来探访等居民车辆,突出个性特征,不能混为一谈。3.该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采取按季度进行公示,因小区规划建设时,将小区整体分割为东西区,分设7个主要通道,物业服务公司每次将收支情况分别再东西区,所有进出口处进行张贴,随机走访14名住户,11名表示见过该公示张贴。4.该小区在房屋销售时,曾采取购买一楼送小花园的销售策略,后来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条例对该类现象进行了清理,我局已责令物业服务公司近期开展清理整治。5.为降低因电瓶车充电造成的安全事故,2018年以来我县推广智能充电桩的安装,因该小区在原规划建设时设计为7个独立区域配件了3个车棚,车棚面积小且覆盖率低,多次邀请技术成熟的公司洽谈安装事宜,都未达成合约。物业服务公司只能加强电瓶车停放整治,增加动态巡查发现飞线充电及时劝告等措施,降低安全事故风险。近期物业服务公司将再次联系技术公司,安装充电装置,同时继续加大动态巡查频次,对飞线充电进行整治。

回复时间: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