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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该处做出规定,小区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根据平发科发〔2018〕3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车辆管理费用按照平发改发〔2011〕243号(《关于规范平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实施,规定“…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公共空间的占用、道路的养护及保洁)…”,在此明确了车辆泊位费用用于公共空间的占用、道路的养护及保洁,这里的道路则指的是小区规划内道路。2.根据《石嘴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的共用停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该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就已在公共区域划定公共停车位,且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约中,该公共停车区域也属于委托管理范围并进行了约定,采取有偿使用,相关收费也已向物价监管部门报备。再者,物业费是以小区不动产权人的使用为收费主体强调的是共性,而机动车辆泊位费是以机动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收费主体,其包括该小区业主和外来探访等居民车辆,突出个性特征,不能混为一谈。3.该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采取按季度进行公示,因小区规划建设时,将小区整体分割为东西区,分设7个主要通道,物业服务公司每次将收支情况分别再东西区,所有进出口处进行张贴,随机走访14名住户,11名表示见过该公示张贴。4.该小区在房屋销售时,曾采取购买一楼送小花园的销售策略,后来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条例对该类现象进行了清理,我局已责令物业服务公司近期开展清理整治。5.为降低因电瓶车充电造成的安全事故,2018年以来我县推广智能充电桩的安装,因该小区在原规划建设时设计为7个独立区域配件了3个车棚,车棚面积小且覆盖率低,多次邀请技术成熟的公司洽谈安装事宜,都未达成合约。物业服务公司只能加强电瓶车停放整治,增加动态巡查发现飞线充电及时劝告等措施,降低安全事故风险。近期物业服务公司将再次联系技术公司,安装充电装置,同时继续加大动态巡查频次,对飞线充电进行整治。
回复时间: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