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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收取土地使用费合法吗 已办结

2021-10-11 16:38:17

尊敬的领导: 我在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和平5队买的房子,在2015年拆迁的时候,和平村委会收取了我6088元的土地使用费,而且收据上没有公章,上面只有村干部的签名和手印,这样是否合理?

平罗县城关镇 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正在按照程序调查核实,请您耐心等待。

回复时间:2021-10-13

平罗县城关镇 回复: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房屋所在位置属于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为和平村5队村民许某怀(宅基地北侧撂荒地),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许某怀于1991年私自出让给非本村成员化某寿用于建房,随后化某寿又将该土地再次出让给您,由于您同样非本村成员,无权购买和平村5队土地及地上房屋,该行为已属违法。2015年拆迁时,按照当时房屋拆迁办法规定,您只能得到地上附着物赔偿,土地补偿归集体所有,不能按照房地合一拆迁办法实施。为顺利实施旧城改造工程,经原村民与您、拆迁组、村委会协商,您按照2015年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退还村集体土地补偿费6088元。另外,因当时村委会无正式收费票据且村委会公章管理人外出,不能及时开具带有村委会章的收费依据,您又比较着急,只能暂时由村干部呼某忠签字开具临时收条,随后您可到村委会另行更换票据,此事已征得您同意,但您拿到临时收据后至今未到村委会更换。

回复时间: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