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
您好,您发来的题为《低保户档次》信件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经依法确定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象生活常年困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一)残疾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四)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与救灾科(联系电话0952—2021728)
回复时间: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