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5 08:30:29
我是2001年12月参军入伍,2003年12月退出现役,2004年12月分配到石嘴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工作,2012年至今在石嘴山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2012年单位改名为石嘴山市住房保障中心)2009年12月,单位通知需补缴养老保险8110.8元(捌仟壹佰壹拾元捌角整),补缴日期从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补缴7年,按参军时间应该从2001年12月1日起补缴,现养老保险的缴纳时间少了一个月。 我在2018年去社保局问过自己养老保险的事情,社保局人员答复说:“1、像我这样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应该按视同对待,不应该由个人自己补缴。2、个人补缴的应退回,可是补缴部分又无法退回。3、个人补缴那部分在个人账户内,待退休后与同年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工资是否一样?” 我个人认为,既然退役军人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养老保险可以做视同,个人又补缴养老保险的,等于重复缴纳养老保险。
您好!您反映的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个人补缴等相关事宜,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军人保险法》规定,(2012年7月1日)实施前退出现役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退出现役安置在单位就业的,其待安置期不超过一年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此段时间参保人无需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因您提供的信息不全,我局工作人员无法核查您的缴费情况,请您持身份证到市政务大厅社保(31-35)号窗口或拨打我局咨询电话0952-2688740,待工作人员核查完您的缴费信息后,给您做详细解答。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