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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急诊费用报销问题 已办结

2019-07-13 21:37:58

您好,我母亲于周三夜里因为心脏不舒服,送往五医院急诊,花费1000元,紧接着办理了住院手续,她是居民医保,也有大病本,这1000元怎么报销,医院说不给报销。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宁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63号)、《石嘴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石人社发〔2011〕286号)文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根据您的陈述,您母亲在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急诊,该医院是三级医疗机构,不属于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因此您母亲在该院发生的急诊费用不在门诊统筹待遇享受范围内。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科电话0952-2032890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