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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罹癌症在省外就医的相关医保政策 已办结

2024-02-22 20:08:15

家人确诊胰腺癌,计划前往北京的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咨询一下医保相关政策 比如:大病救助、费用报销、转院手续及办理所需的相关资料。

医疗保障局 回复:

民,您好!关于您在人民议政网发布标题为《离退休人员罹癌症在省外就医的相关医保政策》的留言现在回复如下: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3规定,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去省外治疗可凭已确诊疾病诊断证明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或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等方式进行异地转诊备案。备案后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异地进行直接结算。如您已办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特病病种,在备案地开通国家异地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与病种诊疗相关的门诊费用可以进行直接结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承担,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5%、80%。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52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对此问题,请您及时与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科联系,电话:0952-2026933。

回复时间: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