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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费,相关法律求助 已办结

2020-05-02 13:56:12

2020-04-29 来信内容你好,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小区自从买房入住以后,小区给了一把单元门钥匙,但是从住进来开始,单元门都是坏的,从来没用过钥匙,后来又说让花钱配个卡说门禁卡刷卡进门,结果也没有弄好,花了钱办了卡结果也从来没有用过,直到现在,每次和物业提这个单元门的问题,人就说这是用户你们自己应该掏钱分摊去维修的。关键现在在于,如果我们住进来,单元门一直正常使用的话,后续出了问题,我们可以自己去维修,现在我们这个单元门从来都没有正常使用过,凭什么要求我们去负责它的维修更换?请问这个单元门的问题究竟应该谁来负责?物业一说就是推给开发商,维修不应该他们负责,他们只负责收物业费,但小区里出了什么问题,还是监控摄像头也是坏的也从来不更换维修,请问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和一定得法律保障。办理结果网友您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您可以向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调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查阅相关服务约定,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物业公司维修责任,维护小区业主正当权益。回复时间:2020-04-30 16:38:21 回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这个之前的回复,因为物业的事情多次投诉反应,之前物业还专门给住户发短信,大概意思是,小区业主的公共设施和他们没关系,原文如下:物业费中不包含小区居民共同所有财产设施的维修费用,单元门是小区的公共设施,应当由所在单元的所有业主均摊维修费用。 一些小区业主在交纳物业费的同时,还会交纳一定的维修基金,这种小区的单元门出现故障,就可以用维修基金来维修,也就是由物业负责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I 就想问问,法律规定中,给物业交了物业费,单元门从住进来就是坏的没有正常使用过,请问没有正常的使用过谈何维护维修?小区单元门从来都是谁都可以随便进,我们手里的钥匙也是摆设。结果物业说和他们没关系,业主的共用设施应该自己负责?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说物业费中不包括小区共用设施房子配套设备等规定?

司法局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市司法局工作的支持。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您可以要求查询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对公用设施的维修部分是具体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不明确,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解决。
    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单元门属公用设施设备,在该设施设备已过保修期的情况下,若需小修,则直接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若需大、中修,则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业主未交纳,则需要该单元全体业主共同集资分摊。
    再者,需要向您核实以下问题:一、您是否是一手房小区的业主,如果属于一手房小区的业主且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单元门就出现问题,该问题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如果是之后找了物业公司,同时业主按时交付了物业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单元门出现问题是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时,在经过业主正常的维修催告之后,物业公司仍不进行正常维修时,业主可以拒付物业费。二、确认破坏单元门的主体是谁?如果能够确认责任主体,则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主体,则本栋楼的所有业主需分摊该笔维修费用。
    最后,如若仍觉得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如有其它法律问题建议您到就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或致电12348法律咨询专线。

回复时间: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