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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申诉 已办结

2020-07-10 23:37:17

网友您好,首先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是主观故意行为,目的在于躲避道路交通监控设施违法行为的抓拍,逃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不仅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侵犯其他机动车所有人的权利,同时也会增加公安交通管理处理难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在通过平台处理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时,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这一违法行为裁决默认处以五千元罚款及十五日行政拘留,并非为我公安机关违反处理程序自行裁定罚款数据及拘留期限。违法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为恶劣,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分局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交警分局你好: 首先,针对您说的第一点,立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已经充分论证并考虑到该违法行为所产生相应后果、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的程度规定的罚款2000-5000元,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此规定合理。所以您所说的这条理由不能成为贵局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根据具体违法事实的性质(贴挡号牌性质应轻于制作整个假号牌进行悬挂),情节(能够积极配合交警人员处理),造成的具体违法后果(未造成具体的违法危害后果)进行执法,而是搞一刀切,一罚到顶的处罚。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贵局平台系统设置的处罚标准应为罚款2000-5000元,行政拘留1-15日的可选处罚区间。按照贵局现行平台系统,九十六条应表述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故,贵局现行平台系统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贵局现行系统无法律依据。作为处理程序组成部分的系统设置违法,自然整个处理程序不合理,不合法。 再次,请贵局明确回复,贵局及下属交警大队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下达交通违法处罚任务和罚款指标。如回答为否,请明确回答,贵局敢否以党和组织信誉承诺回答属实。同时请公布今年以来法律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区间罚款,而贵局一罚到顶的罚款金额和比例。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广大车主和本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刀切的执法行为违背了党的群众路线,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是官僚主义的具体体现,拍脑袋决策会带来“羊群效应”和不作为。行政复议形同虚设,广大老百姓有冤无处伸,伸了不回应,不仅有损党和国家的形象,同时也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人郑重声明愿意接受交警部门合理的处罚,但对于一罚到顶,不合理的处罚,本人会通过正当渠道申诉到底。

交警分局 回复:

网友您好,再次向您郑重告知: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是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人不尊重法律,目无法纪,恣意违法的具体表现,同时也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侵犯其他机动车正常的通行权。我局对您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这一违法行为予以行政罚款五千元及十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关于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予以执行,我局没有对标准制订和修改的权利,因此我局严格依法履职并无过错。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在反映具体问题时依据事实发表个人观点。对于任何污蔑、诽谤、无端造谣等行为,我局将严格追究相关言论制造者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