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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德心的养犬人 已办结

2022-11-15 10:00:18

本人于2022年11月11日7点20分52秒,被平罗县唐华丽景小区17号楼3单元402室住户饲养的无拴束牵领的犬只咬伤(有小区监控视频和医院检查报告为证),并报警。1、根据《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伤人违法行为。第六条对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平罗县是否执行这个条例,这个警是否可以立案?2、第十七条 饲养犬只禁止下列行为:(四)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第十八条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拴束牵领。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养犬人不管,我自己打的狂犬疫苗,相关费用是否应该让养犬人赔付?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的这种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从严处罚?

平罗县公安局 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正在按照程序调查核实,请您耐心等待。

 

回复时间:2022-11-15

平罗县公安局 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11月11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唐华丽景小区被旁边住户饲养的犬只咬伤的警情后,值班组民警立即出警,后经出警民警帮助调取监控确认咬人犬只系唐华小区17-3-402室住户饲养犬只,后告知该报警人医疗费用先自行协商,协商未果再联系出警民警帮助协调处理,后出警民警未接到该报警人联系,是否构成违法及医疗费用协商可联系当日出警民警咨询处理。

 

回复时间: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