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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调委你的职责,良知是什么? 已办结

2018-08-14 11:32:06

您好:去年七、八月份我在本市第一人民医院配镜室给孩子配眼镜,(孩子属高度近视加高度散光)结果配镜室工作人员把眼镜的瞳距在医院眼科测定的瞳距基础上放大了6 、7mm(按有关规定高度近视配镜瞳距误差正负2mm),至使孩子视力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矫正反而使视力下降,找到配镜室其工作人员也承认是他们的过错,医院虽然也给做了一些治疗却无法恢复以前的视力,到医调委去希望能给予帮助,可医调委的接代人员却说我们的证据不足不予办理,我想问一下,连市医院眼科,配镜室自已都承认自已的过失,你医调委还要的是什么证据,这不是故意叼难是什么?难道老百姓想要一个公平的待遇就这么难吗.

司法局 回复:

赵先生,你好。

  感谢你对医调委工作的关心!

      你所反映的问题,经我局向市医调委调查了解后答复如下:

  你与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市医调委受理后,按照调解流程,将你和医院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送交自治区医调委组织相关学科医学专家评鉴,评鉴回复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不存在过失过错”。如果你对评鉴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回复时间: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