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1 08:13:5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即为企业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每月的工资劳动合同里约定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那么这就是带薪年休假期间按日计算的工资依据。请问我院领导,带薪年假也就是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为何我院职工休息带薪年假还要按休息天数扣钱?
回复:守望者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在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确有具体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石嘴山市政府印发《关于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落实医院分配自主权”,“职工薪酬由医院根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进行分配”。我院积极响应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在薪酬方案修订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形成《薪酬改革分配方案(2018版)》,从今年1月执行。目前执行“员工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在规定假期内的按原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边津贴+基础绩效)的100%发放,奖励性绩效、生活补贴按出勤天数发放。”您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人事科(3314329)。谢谢您对医院工作的关注!
回复时间: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