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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已办结

2019-12-10 13:49:27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零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单位请假需要有纸质版依据,我想咨询一下有没下发相关文件,或在哪能买到条例的纸质版!

妇联 回复:

您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修订通过,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但单行本纸制版我市还未收到。

请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点击首页 -> 资料中心 -> 地方性法规 -> 2019年下载。

网址:http://www.nxrd.gov.cn/zlzx/dfxfg/2019/201910/t20191010_4757083.html

回复时间: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