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资料。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破坏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三、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填写《监控录像调阅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提供。
四、对涉及单位机密和医护人员、患者个人隐私的视频监控录像信息予以保密。
五、经同意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由本院工作人员操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操作机器。
六、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
2019-09-05 18:35:27发表